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2月30日起试行。现就《通知》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给予被征收人更多选择权,更好满足被征收人住房改善需求,结合镇江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房票安置的定义及使用范围
房票安置是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方式,是现有安置方式的补充。
房票可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二)房票金额
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含被征收房屋价值、奖励、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补助。
已征收拆迁尚未房屋安置的项目,在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的前提下可实行房票安置,由评估机构对原安置房进行市场价评估,票面金额为原安置房的评估总价,并注明房票有效期满未购房的处理方式。若原安置房价款未结清的,需按原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价格结清房款。
(三)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房票购房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被征收人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比例一般为10%,具体比例标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新购新建商品房总价大于等于房票金额的,奖励金额按房票金额乘以奖励比例计算;商品房总价小于房票金额的,奖励金额按商品房总价乘以奖励比例计算。
(四)房票使用
房票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发给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原则上一户一张房票。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有余额的,可继续购买符合规定的房屋或按实结算现金。
四、注意事项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8个月。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房票有效期满被征收人未购房的,按房票金额领取补偿款,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