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示范)基地认定范围
《通知》将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明确为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和农民创业园)、创业培(实)训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及创业培(实)训示范基地四种类型,取消创业实验基地的认定。
二、创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通知》规定各类创业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必须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管理服务及财务制度,配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稳定经营达1年以上。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和农民创业园)应具有完备的基本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可供创业实体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不低于1200平方米;为入驻创业实体减免租金不少于30%;入驻创业实体达15户以上且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4(或入驻创业实体达10户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大学生创业园中近5年内毕业大学生创办的实体占40%以上且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3。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00平方米,可供创业实体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不低于1800平方米;入驻企业年创业孵化成功退出率达10%;入驻创业实体达25户以上且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5(或入驻创业实体达15户以上且带动就业人数达400人以上),大学生创业园中近5年内毕业大学生创办的实体占50%以上且创业带动就业比达到1:4。
3.市级创业培(实)训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可供培(实)训学员使用的场地不低于200平方米;专兼职创业培(实)训教师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培训教师不少于2人、讲师不少于1人);年参加创业培训的各类劳动者不少于800人(其中实训基地不少于300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实)训后一年内成功创业率达25%以上。
4.市级创业培(实)训示范基地,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培(实)训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可供培训学员使用的场地不低于400平方米;专兼职创业培(实)训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培训教师不少于3人、讲师不少于2人);年参加创业培(实)训的各类劳动者不少于1000人(其中实训基地不少于600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实)训后一年内成功创业率达30%以上。
三、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各类基地可向所属辖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辖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由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通过审查复核的创业基地,经公示后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授予“市级创业基地”或“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牌匾。
四、创业(示范)基地政策扶持
《通知》明确,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按分段考核、分批核拨的方式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
基地,考核发放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市级创业培(实)训基地,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培训服务范围,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对入驻市级创业(示范)基地且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优先享受国家、省和市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五、创业(示范)基地动态管理
《通知》要求, 从今年起,市人社、财政部门将每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估,评估验收结果与建设补贴发放挂钩。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