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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解读《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2012/06/04 1.8w 阅读 524 点赞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流程以及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继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规程》是配合《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房地产登记领域实行的首个国家行业标准,共6章,具体规定了房屋登记程序的要求与标准、登记簿的表现形式、房地产登记的填写规范和各种登记种类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等内容。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无受理凭证不得委托代理。以往领证时,不管是权利人还是代理人,若无法提供受理凭证,一般只需产权人在领证窗口的工作人员做个受理凭证遗失的声明,一手房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即可完成领证。但《新规》规定:“发证时,应核对权利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注明领证日期”。这样做虽然可能会对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带来不便,但因为更加注重安全防范,能避免出现领证纠纷,有利于对房屋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2、房屋继承或遗赠登记需提交相应公证书。房屋发生继承或受遗赠的,要确定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要调查的事项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等。《新规》进一步明确: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继承、受遗赠事实外,因继承、受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其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应经公证。

  3、在建工程中未建成部分不得抵押。从6月1日起,登记机构受理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物只能是已建部分,未建造部分不能作为抵押物。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者融资难度和登记手续,但对贷款人来说也降低了金融风险,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楼盘购买者的风险。

  4、办理人需带第二代身份证。《新规》明确:第一代身份证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将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在申请房屋登记时使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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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