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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2/14 1.3w 阅读 261 点赞

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14日印发了《镇江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制定我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旨在厘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细化任务、明确要求。

二、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农村集体聚餐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制定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政府及村居职责、部门职责、主体责任。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收集登记活动信息等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和业务指导职责。规定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举办和村居告知义务、评估指导、人员管理等要求。规定举办者、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前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告知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对告知情况进行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现场评估指导。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场所布局、餐厨具管理、留样等要求。规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采购、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加工操作过程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倡导从俭聚餐,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应急处置、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事项。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共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