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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6/01/12 1.5w 阅读 396 点赞

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8日印发了《关于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意见》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22年11月,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意见》,是我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主要政策依据。2023年12月,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通过近两年在多个项目的试行,房票安置效果较好,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将房票安置方式正式纳入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体系,需要重新制定《意见》。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镇江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丹阳市、句容市、

扬中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参照执行。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九个方面,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房屋补偿的主体及流程。房屋补偿的主体为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镇江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操作流程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明确房屋合法性认定的依据。规定房屋权属、用途和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为依据;对未经登记建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相关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认定。

(三)明确房屋价值确定方式。规定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标准,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房屋价值。

(四)明确房屋评估工作要求。对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工作流程、评估事项、评估方法等参照《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五)明确各类房屋补偿方式。在《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农村村民住房,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领取现金,也可以领取房票,明确使用房票安置的项目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政策执行;对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对依法出让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可选取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六)明确农民住房最低补偿标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仅有征地范围内一处住房,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低于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七)明确其他补偿项目。明确搬迁补偿费、固定设施移装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费的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八)明确协议签订的主体。规定协议由区人民政府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并可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明确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明确了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参照执行,以及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