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8日印发了《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11年12月,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是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政策依据。2023年12月,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通过近两年在多个项目的试行,房票安置效果较好,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政策,将房票安置方式正式纳入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体系,需要重新制定《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执行。
三、制定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
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
本章共6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原则,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征收决定
本章共10条,主要明确了公共利益的情形以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规定了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遵循的工作程序,一是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二是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三是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政府要举行听证;四是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是征收房屋超过500户的,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六是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征收评估
本章共7条,主要明确了评估补偿的原则、评估时点等。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评估时应综合考虑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可申请复核、鉴定等内容。
(四)征收补偿
本章共22条,主要明确了补偿项目、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协议内容、最低补偿标准、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等内容。规定了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领取现金,也可以领取房票;房票票面金额最高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作为房票的使用人;房票有效期为18个月,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8个月;房票购房奖励比例为15%等内容。
(五)附则
本章共4条,主要明确了对特殊建筑的处理、配套文件相关负责单位,规定了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执行,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