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政策延续性,有效推进公积金业务持续、高效发展,对我市公积金阶段性政策进行延续和优化。
一、延续实施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政策及降低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对《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23〕36号)中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政策在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予以延续实施,同时降低新购房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要求,由30%降为20%。
二、延续取消首次“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
为继续解决存量公积金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问题,简化“商转公贷款”流程,延续《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24〕70号)文件中“取消首次‘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政策,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直接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如遇政策变化调整,另行通知。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