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政策通知公示

镇江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2015/03/15 1.4w 阅读 368 点赞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恐人民战争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包括下列情形:

  (一)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

  (三)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

  (四)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的;

  (五)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

  (六)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短信、网络、信件或者当面等形式,主动向镇江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个人。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自首、主动归案,共犯检举,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新交代,以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在本办法奖励范畴。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查证情况及其对防范或者侦破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发放相应的奖金:

  (一)发挥一般作用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至5万元;

  (三)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6万元至10万元;

  (四)发挥关键作用的,奖励15万元至20万元;

  (五)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者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

  经查证不属于暴力恐怖犯罪,但是对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发挥作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其他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负责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就其发挥的作用和效果,及时提出评定意见和奖励标准,由市公安局审核、认定并作出奖励决定。

  需要在市公安局奖励基础上对举报人给予进一步奖励的,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并作出奖励决定。

  第六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 认定单位应当通知应予奖励的举报人,采取适当方式支付奖金。对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未接受奖金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八条 对谎报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或者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举报人主观动机良好,因认知错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举报不实的除外。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情况要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能够确定举报人的信息。因工作失误或者故意泄密,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者损害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5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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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