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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工作职责“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4/21 1.3w 阅读 286 点赞

各辖市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经市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工作职责“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镇江市公安局

  2015421

  镇江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工作职责

  “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有效整治违反工作职责“为官不为”行为,切实健全责任体系、强化责任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在全市公安机关形成明责尽职、务实落实、创新创优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平安镇江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作风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市局、市局各支队、处室及内设机构、各辖市局、分局和基层所队领导班子和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基本工作职责是指《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所在岗位工作职责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为官不为”行为,是指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第五条问责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责任追究与完善机制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作为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停止执行职务、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予以免职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对涉及黄、赌、娼、毒、黑恶等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或者查处不力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被审查人员、在押人员非正常伤亡的。

  (四)工作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导致本单位本部门在全市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和全省考核竞赛中处于末位的。

  (五)对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部署的事项以各种理由不落实的;未按要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或对上级布置的工作敷衍塞责,造成后果的;在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协调办理的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六)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本单位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迁就的;履职不力、疏于管理监督,公安民警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七)对按规定应当办理或反馈的各类投诉、意见建议和信访件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办理、反馈,或不按承诺的整改措施认真执行的。

  (八)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开会迟到、未经允许缺席会议、请人代会、提前离会或在会场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的。

  (九)无正当理由未保持通讯畅通,导致上级布置的工作无法传达到位的。

  (十)有其他不作为情形的。

  第七条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慢作为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等处理:

  (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

  (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公开承诺的事项、和上级公安机关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状等,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或者因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但未及时报相关领导同意的。

  (三)监管不严、查纠不力,导致班子成员或下属工作人员有庸懒散拖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在日常检查或工作督查中,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隐患,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党务、警务公开工作执行不力,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下级请示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批示、答复、处理,造成损失的。

  (七)有其他慢作为行为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乱作为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停止执行职务、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予以免职处理:

  (一)滥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违规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武器警械的。

  (三)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和规定,或继续执行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四)不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把手”搞“一言堂”,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集体决定或者不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分管工作或上级考核检查评比中弄虚作假、报假数字、假情况欺上瞒下的。

  (七)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损害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形象的;未经允许擅自发布公安工作信息,或者公安工作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八)拉帮结派,排挤、打击他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影响工作大局、损害全局利益的;或者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导致班子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九)违反相关规定,在公安行政审批和服务等事项上乱审批、乱处罚或者向公安执法人员或下级公安机关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没指标的。

  (十)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乱下指示、乱批条子、乱打招呼,或者有违规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干扰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行为的。

  (十一)以学习研讨、提供赞助以及接受其它不必要的指定服务等不正当方式强令、授意企业或服务对象出资的。

  (十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当事人吃请的。

  (十三)利用职权为本人、配偶、子女、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利或提供方便的。

  (十四)有其他乱作为情形的。

  第九条强化监督检查。通过组织集中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日常考核、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实现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拓宽监督渠道,健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查核和认定。

  各级领导班子和成员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对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市局纪委、政治部结合年终测评工作,对各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评议;各分局、支队纪检政工部门负责对基层所队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评议。

  第十条问责方式和程序。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镇江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经调查认定后,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追究。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属于市局管理的干部,由市局效能督查中心进行问责;属于镇江市管理的干部,逐人逐次积分建档,问责一次记3分。

  第十一条结果运用。局管干部一年内两次被问责的调整岗位,调整岗位后一年内又被问责的给予免职处理。市管干部被问责的,在年终述职述廉时,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分总分列前3的,向市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将问责情况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实际,参照执行。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予以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局纪委、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