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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指南——工伤保险篇

2025/07/20 1.3w 阅读 171 点赞

十五、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1.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五条;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4.受理条件: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依据支付相应待遇。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30日。
9.承诺办结时限:30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十六、工伤医疗(康复、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申领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第586号)第三十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五条。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4.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或住院诊疗时,对超出“三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门诊发票(原件)及所对应的门诊病历、住院发票(原件)及所对应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件)。2021年5月前的工伤认定书和鉴定书省系统无法共享,需提供复印件。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等赔偿证明材料;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赔偿证明材料;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四)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对由于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原始票据被法院或商业保险公司留存的情形,申请报销需提供法院或商业保险公司加盖印章的原始票据复印件和商业保险公司已赔付金额等证明材料。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30日。
9.承诺办结时限:20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十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九十七条。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4.受理条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五级和六级的伤残职工需提供辞职证明。2021年5月前的工伤认定书和鉴定书省系统无法共享,需提供复印件。
6.受理渠道:窗口,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30日。
9.承诺办结时限:20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十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5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工亡职工近亲属、单位。
4.受理条件: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医学死亡证明、工亡职工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单位与工亡职工家属之间的赔偿协议(明确汇款账户)。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或赔偿协议确定的丧葬费用与符合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丧葬费用不得重复享受。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30日。
9.承诺办结时限:20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十九、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第58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八条。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4.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2021年5月前的工伤认定书和鉴定书省系统无法共享,需提供复印件。
6.受理渠道:窗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办理。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30日。
9.承诺办结时限:20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二十、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九十五条。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4.受理条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发票、车票、相关病历、《工伤职工转院治疗申请表》。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30日。
9.承诺办结时限:20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二十一、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领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4.受理条件: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辅助器具申请表》、发票、配置服务记录(安装合同)。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30日。
9.承诺办结时限:20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二十二、非协议机构急诊医疗费用申领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五十四条;
(4)《江苏省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20〕104号第五条 。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4.受理条件: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门诊发票(原件)及所对应的门诊病历、住院发票(原件)及所对应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件)。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30日。
9.承诺办结时限:20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二十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工亡职工近亲属、单位。
4.受理条件: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待遇情况证明(外地户籍需提供)、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30日。
9.承诺办结时限:20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二十四、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1.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4.受理条件:
(1)异地居住: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的,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手续;
(2)转诊转院:工伤职工确因参保地所属设区市辖区内协议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设区市以外协议机构治疗的,需提前办理转院转诊申请手续;
5.受理材料:
(1)异地居住:《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2)转诊转院:《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6.受理渠道:
(1)异地居住:窗口,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2)转诊转院: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9.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二十五、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1.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2011〕第15号)。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4.受理条件: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和知情同意声明书,医疗费发票及清单、病历、出院小结等。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
(1)单位未参保且不支付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仲裁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书,先行支付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书、协议书等。
(2)第三人不支付:劳动仲裁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书,先行支付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书、协议书等。
(3)无法确定第三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查询函等。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第(1)、(2)两种情形,窗口收齐材料后,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的,30日内审核支付;第(3)种情形,窗口收齐材料后,5日内向交警部门邮寄《交通事故查询函》,收到回函后,30日内审核支付。
9.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二十六、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单位。
4.受理条件:长期领取待遇人员申请变更长期待遇发放账号的。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6.受理渠道:窗口,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9.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二十七、工伤保险待遇恢复
1.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61号)第八十四条。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职工本人。
4.受理条件:因刑满释放等情形恢复待遇领取资格的。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恢复申请表》。
6.受理渠道:窗口,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9.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85340348

二十八、工伤保险待遇停发
1.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61号)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工亡职工近亲属、职工本人、单位。
4.受理条件: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符合停止发放长期待遇条件的。
5.受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停发申请表》。
6.受理渠道:窗口,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即办。
9.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11.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348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84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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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