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单位和个人。
4.受理条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办理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个人退费提供本人申请、单位退费由申请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9.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市社保中心新区(经开区)办事处:新区赵声路39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10.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085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76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2
市社保中心新区(经开区)办事处:83378920
十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
(7)《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06号);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86号);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391号);
(10)《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
4.受理条件: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五条,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①男性不满 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为当地的人员。
(注:①已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转入申请;②临时缴费账户人员需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确定当地为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的才能申请转入)。
5.办理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
6.受理渠道:窗口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7.见面次数:不见面或一次。
8.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9.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市社保中心新区(经开区)办事处:新区赵声路39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10.联系电话:
市社保中心:85340085
丹徒区社保中心:80896076
京口区社保中心:89980357
润州区社保中心:80820582
市社保中心新区(经开区)办事处:83378920
十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1.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第四章;
(2)《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4〕1号);
(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号)。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
4.受理条件:
(1)参保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3)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4)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5.办理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申请表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职工原始档案或无档案情况说明、退休时间申请表。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9.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10.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市社保中心新区(经开区)办事处:新区赵声路39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11.联系电话:85340272
十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及在职人员丧抚费申请
1.法律依据:
(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第二十五条;
(2)《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3)《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1号)。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个人。
4.受理条件: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46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遗属可以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办理材料:企业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申请表,办理人(直系亲属)身份证。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内资金到账。
9.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市社保中心新区(经开区)办事处:新区赵声路39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10.联系电话:85340078
十四、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终止
1.法律依据:
(1)《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
2.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3.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
4.受理条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4〕1号)第三十条。
5.办理材料:死亡证明或回民殡葬证明材料原件。
6.受理渠道:窗口。
7.见面次数:一次。
8.承诺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9.办理地点: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中心: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丹徒区社保中心:丹徒广场西路159号。
京口区社保中心:京口路18号。
润州区社保中心:润州区御桥巷1号。
市社保中心新区(经开区)办事处:新区赵声路39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10.联系电话:8534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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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指南——企业养老篇
2025/07/16 1.1k 阅读 19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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