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含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人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旧伤复发、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离休干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组织实施。
(五)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负责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
(六)指导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预防康复工作。
(七)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八)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