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高新区)范围内正式实施《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镇建规字〔2025〕4号),原《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建房管〔2022〕114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监管模式衔接工作,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平稳过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镇江安信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管理工作,从2026年1月1日起停用其名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第三方监管账户。我局委托镇江市物业管理中心开展市区商品房售资金监管工作。2026年1月1日后新入账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全部款项进入新开设的监管账户。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内容不再变更。
联系人:路培国,联系电话:85581857。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