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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1/09/14 1.3k 阅读 300 点赞

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2021年9月下旬起至10月底,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1. 是否按照预售许可时确定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委托代理销售的,代理机构是否取得市住建局备案证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

2.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是否存在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 是否存在未按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4. 是否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等霸王条款;

5. 是否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 是否存在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 是否存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8.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股权变更或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或出现重大经营状况等情况的,是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9. 是否按规定将预售款足额纳入监管账户并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实现专款专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佣金;

2. 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是否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销售场所现场公示;

3. 是否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4. 是否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5. 是否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 估价机构备案情况。是否取得备案(资质)证书,是否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和相应等级条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是否存在违规挂靠情况。

2. 执业条件情况。估价机构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办公设备配备等条件,与其备案(资质)等级、员工数量、承担的估价业务类别和业务量等,是否相适宜、相匹配。

3. 内部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估价质量控制、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 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评估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人事档案管理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情况,以及签署估价报告情况。

5. 分支机构情况。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三、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共分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21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各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表》,待检查时由检查组一并带走存档。 

(二)检查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企业自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检查方案

(一)检查安排。市住建局负责主城区专项检查,各辖市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丹徒区住建局自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人员组成。由市住建局牵头,高新区、京口区和润州区住建部门各抽派1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现场联合检查组由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执法检查人员组成,对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交叉检查;各辖市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丹徒住建局结合实际情况,成立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市区自10月8日至10月31日开展现场检查,各辖市自行安排时间。10月31日前,各辖市、区住局将专项行动总结和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报市住建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切实履责。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检查工作,细化任务,明确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典型案例。

(二)从严查处,强化问责。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地方,要加大督查力度。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