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建局,丹徒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工程管理处:
现将《镇江市居住区人防工程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3日
镇江市居住区人防工程电动汽车自用充电
设施安装使用规范(试行)
为满足我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需求,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规定》《镇江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电动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二、安装申请。车位使用(租赁)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在取得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同意后,严格按照《镇江市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进行申报和安装。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需穿墙打洞的,或是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使用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费用自筹。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购置及可能涉及到的安装改造费用由使用人自筹,政府不承担此类费用。
四、安装布局。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应合理布置,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由使用单位根据人防工程现状和车位实际租用情况,合理划定改造区域。新启用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布局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五、用电要求。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原则上安装使用的电源必须是外接电源,不得使用人防工程专用电源。新启用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统一专缆引入,实行专缆专用。
六、安全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在不降低人防工程原有防护功能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打孔穿越人防工程的顶板、临空墙和底板,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坏人防设施,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效能。
七、资料报备。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充电设施安装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定期将人防区域内充电设施安装情况汇总后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备(主要包括: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线缆入户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
八、管理责任
使用人责任。使用人应按照相关程序向使用单位和供电部门申请设施安装。使用期间,自觉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到期不再租赁车位时无条件负责拆除充电设施,恢复至安装前原貌。
安装单位责任。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验收标准执行,妥善保护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申请手续办理、设施安装等工作。同时,作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定期对充电设施、线路、设备等运行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充电设施使用人安全使用充电设施。
主管部门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对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使用维护、到期拆除等进行监管,不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安全无隐患。
九、违规责任。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或出现其它严重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十、其他。除居住区人防工程外,其他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结建的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时参照此规范执行。
附件:1.关于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申请
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承诺书
附件1
关于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申请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系小区号楼单元室产权人,在本小区人防工程内租赁人防停车位,停车位号为。为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问题,特申请在该人防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附:
1.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是自用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维护的第一责任人,使用期间自觉注意用电安全,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到下列情况之一时:(1)租赁人防车位到期不再续租时;(2)影响人防平战转换演练时;(3)战争来临时。按照使用单位或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无条件拆除充电设施,恢复至安装前原貌。
3.因本人使用不当,造成人防工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由本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