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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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2020/11/05 4.7k 阅读 70 点赞

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关于环境综合治理相关要求,有效遏制及消除建筑施工造成的扬尘污染,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督查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0〕513号)、《2020年全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建〔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方主体扬尘防治责任

  (一)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依据《镇江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导则》要求,严格落实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二)各参建单位应严格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要求,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各项经费保障落实到位。

  (三)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强扬尘防治。各参建单位应加快落实智慧工地中有关扬尘监控具体要求,及时安装接入“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有效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扬尘控制水平,实现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源头把关、过程控制。 

  (四)加强工程机械排放源头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含企业场内车辆)申报登记工作,对已经申报登记的机械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可靠;严格执行柴油机械排气达标标准,保留油品使用台账及油品采购来源、数量、购置发票等。

  (五)建立合理的工期补偿制度。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镇江市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同时建立合理工期补偿制度,对于因扬尘管控期间导致的“非正常停工”,施工单位应书面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申请延长工期,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建设单位认可后,建设单位应同意施工单位合理延长工期。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解决。

  二、工作要求

  (一)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证扬尘治理工作常态化,积极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创建工作,将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作为绿色工地和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的重要内容。各项目要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清单等台账资料。 

  (二)我局将加强与城管、环保、辖区政府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对未有效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依法依规加大行政处罚。对整改不力、反复出现扬尘污染问题的,按行政处罚上限处理。同时加大对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责。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