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5日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的范围,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及区政府部门、街道(乡镇)的助征工作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在房屋征收项目中从事入户调查、价格评估、征收补偿洽谈、补偿协议签订等具体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上岗证,开展工作时,必须佩戴上岗证。
第四条从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1. 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为A类人员,持A类上岗证。
2.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为B类人员,持B类上岗证。
3. 区政府部门、街道(乡镇)助征工作人员为C类人员,持C类上岗证。
第五条申领上岗证的基本条件。申领上岗证的人员应当是单位合法用工人员,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本制度施行前已取得上岗证的,文化程度放宽至高中),且参加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具备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专业技能。
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不得申领上岗证。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负责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上岗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申领上岗证、培训统一报名,并对报名资格的真实性负责,其中,C类人员报名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一扎口。
第八条上岗证根据类别分别实行年检注册制度和按项目管理制度。
A类和B类上岗证实行年检注册制度。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上岗证,之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检注册,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齐全后统一交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年检合格的予以注册。
C类上岗证为项目上岗证,按征收项目发放和管理。助征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在参与具体项目征收工作时领取上岗证,项目结束后,上岗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上岗证由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负责监制。
A类和B类上岗证应印有编号、人员姓名、照片、执业单位、年检注册章、发证部门公章。
C类上岗证应印有编号、人员姓名、照片、所在单位、服务项目名称、发证部门公章。
第十条 A类和B类上岗证人员变换执业单位但不改变上岗证类型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其上岗证并提供合法用工手续,报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换领新上岗证,同时注销原上岗证。
第十一条 A类和B类上岗证人员变换执业单位且改变上岗证类型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其上岗证并提供合法用工手续,经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新上岗证,同时注销原上岗证。
第十二条 A类和B类上岗证人员脱离房屋征收行业不再使用上岗证的,原用人单位应及时收回上岗证并向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上岗证遗失的,由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补办申请,经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核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上岗证实行记分日常管理。从始发之日起,以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不满12分的,记分自动清零,进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12分的,上岗证自动注销,持证者不得再从事征收工作。其中,C类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领取了两个及以上上岗证的,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房屋征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行为规范的日常监管,并依照相关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区房屋征收部门记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记分结果报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
第十六条日常监管记分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3分:
1. 开展征收补偿工作时未佩戴上岗证的;
2. 进行“一对一”入户商谈的;
3. 对被征收人蛮横无理、态度粗暴的;
4. 房地产估价师未签字确认实地查勘记录、未在评估报告签字的;
5. 评估工作人员未拍摄留存被征收房屋影像资料的;
6. 饮酒后与被征收人洽谈相关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6分:
1. 违反规定确定选房证序号的;
2. 未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或明知材料不符合规定签订协议,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3. 未经审批支付补偿款的;
4. 持无效上岗证上岗的;
5. 涂改、转借上岗证与他人的;
6. 不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工作、评估结果出现明显差错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2分:
1. 本人或唆使他人对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燃气、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2. 因工作人员责任,与被征收人发生争吵、打斗等过激行为,对被征收人造成伤害的;
3. 发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办理交房手续拆除房屋,或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法履行等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4. 培训报名资格弄虚作假的;
5. 索取或收受被征收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被查处的;
6. 伪造、提供虚假材料,侵犯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程度相应记分,具体分值由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上岗证分值累计记满12分被注销的,半年后可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后补发;一次性记12分被注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八条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应对上岗证人员加强管理,建立信用电子档案,实现一人一档,档案中记录其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变更与终止、历史工作经历、职务、上岗证类型、有效期以及违规行为、上岗证注销等情况。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上岗证按照本制度规定重新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