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19〕10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我局负责起草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2019年12月31日之前我局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以局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或者需修订的局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2.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
3.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4.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6.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者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撤并或者名称已变更的;
3.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或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2.规定的事项及阶段性的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3.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
4.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满且无必要延长的。
三、进度安排
有清理任务的单位和处室应当在11月30日前完成每两年一次的常规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书面加盖公章按附件统一格式填报局法规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zjjfgc303@163.com。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经审查确认,将于12月5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公布清理结果。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经审查确认,将于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清理要求
1.因今年政府机构转隶,相关处室和单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统计到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联系局法规处增补,以免出现公示不到位,引起无法执行的情况出现。
2.以往规范性文件清理确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如已经修订完成,报局法规处增补;如没有修订,向局法规处说明情况,以免公示出错。
3.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原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其起草部门负责清理。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4.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5.专人负责。请各单位和处室落实专人负责,逐条对照清理标准,对清理范围内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明确提出清理意见,需延长有效期或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备齐依据,充分阐述理由,修改的内容应明确。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牵头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确定清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报备。
6.加强沟通。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清理原则和标准、适用法律规范或者其他疑难问题,及时向局法规处或市司法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请相关单位和处室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员,于11月18日前将名单报局法规处。
联系人:刘小明电话:87057191
附件:
1.需清理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2.需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需修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5.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6.需延长有效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7.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8.需修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9.需修改的局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10.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11.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12.需延长有效期的局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