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镇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强物业物业服务事项透明度,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营,现就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等,都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事项公开公示制度。
二、公开公示事项
1、 物业管理区域平面图、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公示时间:长期公示。
2、(临时)管理规约。公示时间:公示至管理规约正式制定前。
3、各辖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和社区及专业经营单位的服务及投诉电话。公示时间:长期公示。
4、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公示时间:长期公示。
5、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等信息。公示时间:长期公示。
6、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公示时间:长期公示。
7、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等。公示时间:长期公示并结合收费调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8、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及专业经营设施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公示时间:长期公示。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公示时间: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
10、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情况。公示时间:每年12月底前公示一次,且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11、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电费使用分摊情况。公示时间:每年12月底前公示一次,且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12、节假日服务事项,小区文化活动安排及需要向业主提示的事项。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开公示地点
(一)公开公示事项第1条、第3条、第7条、第12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公示;
(二)公开公示事项第1条、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管理处(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和收费场所公示;
(三)公开公示事项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在单元楼道宣传栏公示。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实行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是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年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加物业服务透明度,接受广大业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到位,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异议做好答复和说明工作。公示情况要拍照存档,便于查阅。
2、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将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要纳入物业管理“双随机”检查和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对未按照规定实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优资格。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