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江苏省政府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在2018年开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设行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投标保证保险产品,形成稳定的建筑业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程序,经研究,决定继续推进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调整到2020年9月1日,试点范围、承保机构及工作程序等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镇政建〔2018〕194号)执行。
二、工作要求
1.承保机构应主动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机构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通报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参保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自身市场行为,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以及拒不履行由投保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将记入不良信用,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试点指导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加强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绩和经验,适时推广。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