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安监站,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174号)等文件和省、市相关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镇江市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7日
镇江市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一、制定目的
根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应对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适用范围
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全市纳入监管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工作原则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协同配合、动态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做好属地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应对工作,及时响应应急预警,快速落实应急措施,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依据预警信息,启动对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并随预警信息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预警分级及响应措施
《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明确,依据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发展态势等,综合考虑污染程度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一)黄色预警:预测未来48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大对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频次;
(2)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车辆整洁;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土石方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二)橙色预警:预测未来72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大对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频次;
(2)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车辆整洁;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土石方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5)施工工地范围内的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
(三)红色预警:预测未来96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24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大对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频次;
(2)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和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持道路、车辆整洁;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土石方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5)施工工地范围内的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
五、应急响应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受监范围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急响应工作,对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监站负责对本行政范围内受监建筑工程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落实,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市住建局在接到有关部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后2小时内以传真、电话通知、微信、QQ群发等方式通知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传达到辖区内各施工工地项目部,并加大对作业现场扬尘督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到各施工工地项目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并将要求逐级传达至辖区内各项目部,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各项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建筑工地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严格执法,加强联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加强巡查,凡发现违规施工及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责令整改;要督促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加强管理,严禁违规擅自复工,要利用停工期间加强工人的安全管理和扬尘防治教育;针对应停工而未停,停工期间擅自复工的,要采取罚款、通报、记信用分、限制市场准入等严厉处罚方式倒逼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责任。
(三)及时总结,报送信息。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强化建筑工地管理的相关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工程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及时向镇江市住建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