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以及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相对人提供的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
二、总体要求
各单位和处室要按照“尽可能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原则,认真梳理排查证明事项,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
三、清理内容
1.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按附件1格式填报)。
2.对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我局负责实施的,各单位和处室要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按附件2格式填报)。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同时提出修改草案和说明,以我局名义报市政府决定,及时启动相关修订程序;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注明理由。
3.对我局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予以取消(按附件3格式填报)。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修改或废止有关文件。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最迟在2018年11月底前取消。
四、相关要求
(一)以下事项请各单位和处室9月3日前报局法规处:
1.对省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的取消或保留建议。
2.对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的取消或保留建议以及相关修改草案和说明。
3.对我局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和结果。
(二)各单位和处室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后,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报局法规处汇总,以我局名义公布清单。
(三)各单位和处室要明确本次清理工作的负责人,将相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于8月10日前报局法规处。
(四)书面材料纸质档请加盖公章后送局法规处(2304办公室),填报表格用WORD文档制作,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附电子版。
(五)请各单位和处室在本通知确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及时报送;如未按时报送,视为无证明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索要证明。
联系人:何江电话(传真):85581898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