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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

2018/04/09 9.9k 阅读 220 点赞

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近期,受河砂、湖砂资源减少的影响,我市砂、石等原材料出现供应紧张的状况,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有效防范超标建筑用砂流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地,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上限

建筑用砂使用前检测时,氯离子含量应作为必检参数,其含量不得大于0.003%(按水浴处理方法检测)。

二、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把好材料进场关,认真审核进场建筑用砂的相关资料,做好送检的见证取样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管理措施,防止超标建筑用砂用于工程上。如发现施工现场及进入建设工地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违规使用超标建筑用砂的,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和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明确工地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质量验收和取样送检责任人,制定防止超标建筑用砂进入施工现场的措施,建立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混凝土构件、建筑用砂等进场验收、取样送检和使用部位的台帐,签订的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供应合同应根据相关标准明确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对进入工地的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应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做到“先检后用”。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应包含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各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快速检验建筑用砂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仪器,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应明确建筑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责任人,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格的建筑用砂,制定防止超标建筑用砂进厂的措施,建立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台账,除进行自检外,按自检总量的30%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用砂和出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保证所使用建筑用砂和生产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符合要求。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时,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其中应包含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

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10-2010)等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混凝土结构的氯离子含量,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其作为审查的一项内容。

检测机构:对建筑用砂应严格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按标准规定的项目、批量和方法进行检验,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台账,发现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加大工程建筑用砂质量监管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加强建筑用砂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梳理存在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开展1-2次建筑用砂专项检查,保持严管态势。不定期抽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和施工现场的用砂质量,重点检查是否使用超标建筑用砂。

四、严肃查处使用超标建筑用砂的行为

检查中如发现有工程中使用超标建筑用砂的,要立即责令停工,并进行返工处理;对于发现使用超标建筑用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或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严肃处理,对见证、检测等履职不到位的相关参建单位也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2018年4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