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居民小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1. 执行范围。2013年5月1日后市区(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配置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置电梯的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2. 使用范围。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日常维护维修。
二、交存标准
1. 多层住宅(建筑地上层数7层及以下)按照开发建设面积18元/平方米交存。
2. 小高层住宅(建筑地上层数7层以上12层以下)按照开发建设面积20元/平方米交存。
3. 高层住宅(建筑地上层数12层及以上)按照开发建设面积22元/平方米交存。
4. 住宅小区内配置电梯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交存时点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四、建账方式
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将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按小区建账,核算到每栋并建立明细账。
五、使用管理
1. 电梯更新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委托国家认定的具有电梯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电梯更新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单位提出更新改造申请并获辖区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消防设施设备更换需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并出具相关文件、证明。
2. 电梯更新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须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3. 申请使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暂按市区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办理。
六、其他
本通知内容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辖市可参照执行或另行拟定。
特此通知。
2017年 8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