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镇江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8月3日
镇江市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苏建规字〔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装配式建筑工程(主要指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预制率(±0.00以上部分,预制混凝土构件总体积占全部混凝土总体积的比率)不少于30%的装配式建筑,招标人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预制率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为准。招标人应在办理发包备案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实施邀请招标的,需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除按照苏建规(2013)4号文设置资格条件外,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类似工程业绩、相应构件部品的生产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对于施工项目,投标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除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或取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培训合格证明。
第五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要求必须满足9家及以上。
第六条招标内容为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人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两阶段进行招标。同时具备与发包内容相适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独立投标;鼓励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
第七条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三合一”评标法。采取综合评估法的,具体评审因素及对应分值的设置为:投标报价(大于等于80分)、技术实施方案(重点突出装配式建筑相关施工技术方案,小于等于10分)、信誉及奖项(小于等于10分);施工类项目也可以采取“三合一”评标法,即:投标报价(大于等于84分)、技术实施方案(重点突出装配式建筑相关施工技术方案,小于等于10分)、企业信用分(小于等于6分)。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设置最高限价并明确其组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计价活动执行《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
第九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国有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借装配式建筑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方式及法定程序,变相实施虚假招标,擅自设置或者增加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资格条件,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