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5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我局负责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包含专项清理和常规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我局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或者需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以局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或者需修订的局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专项清理标准
1. 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进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其中,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改革决策文件(附件1、3)相抵触,或者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法律法规(附件2、4)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改革决策文件不一致,或者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2.对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要求,认真落实《镇江市2017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镇政办发〔2017〕136号),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二)常规清理标准
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印发的实施方案以及《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在2015年清理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每两年一次的常规清理,清理标准如下:
1.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2)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
(3)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4)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6)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撤并或者名称已变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或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3.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2)规定的事项及阶段性的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3)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
三、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完成专项清理工作
有清理任务的单位和处室应当在8月15日前完成对“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书面加盖公章报送局法规处(按附件5、6格式填报),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zjjfgc303@163.com。清理结果经审查确认,将于9月1日前上报市法制办。9月15日前,市法制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将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报市政府;9月30日前,市政府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
(二)第二阶段:完成常规清理工作
有清理任务的单位和处室应当在10月15日前完成每两年一次的常规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书面加盖公章(按附件7、8、9、10格式填报)报送局法规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zjjfgc303@163.com。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经审查确认,将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于11月30日前汇总报市政府,市政府于12月底前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经审查确认,将于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四、清理要求
1.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其起草部门负责清理。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2.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倒排时间表,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分阶段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其中在第一阶段要把与“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重点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3.专人负责。请各单位和处室落实专人负责,逐条对照清理标准,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提出清理意见,需延长有效期或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备齐依据,充分阐述理由,修改的内容应明确。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牵头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确定清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报备。
4.加强沟通。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清理原则和标准、适用法律规范或者其他疑难问题,及时向局法规处或市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请各单位和处室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员,于8月9日前将名单报局法规处。
联系人:何江电话:85581898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