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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2/03/28 2.3k 阅读 143 点赞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市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交通运输重点企业:

为深刻汲取“3.10 丹阳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立即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实现“四个全覆盖”(即“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全覆盖、生产经营单位全覆盖、主要负责人全覆盖、从业人员全覆盖”);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四个明显提高”(即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装备水平明显提高,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高);进一步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和“三管三必须”原则,结合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程度高低实行分类分级监管,防范化解事故隐患,确保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为交通运输领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对储罐、涵洞、隧道等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各单位、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立即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对交通运输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进行专项整治。

三、职责分工

(一)局大楼地下室维修、电梯维修等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局办公室)。各单位、部门参照方案进行分工。

(二)全市运营及在建隧道、涵洞、桥梁孔桩、深基坑等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局建设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综合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部门参照方案进行分工。

(三)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客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烤漆房、地槽等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局客运处、综运处、运服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部门参照方案进行分工。

(四)港口企业、客运码头、船舱等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局港航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港航中心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部门参照方案进行分工。

四、阶段安排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结合,聚焦当前整治重点任务和长远目标,统筹事故防范和本质安全提升,深化集中攻坚和建章立制,总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7日-31日)。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学习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并于3月30日前将方案及联络人名单报送至市报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动员大会,聘请专家开展专题培训讲解,将整治内容及要求传达到纳入整治范围的每家企业,确保有效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起底排查阶段(4月1日-30日)。各单位、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对照专项整治要求进行拉网式自查、辨识,并指导企业建立《企业有限空间管理台账》(附件1);全面摸清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监管台账,实现底数清、情况明,并于4月25日前将监管台账明细《全市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分布情况及监管责任落实一览表》(附件2)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整改落实阶段(5月1日-31日)。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五个强化”(强化“关键少数”依法履职、强化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强化作业审批和监护、强化人员培训)要求,推动企业做到“五个到位”(隐患排查到位、标志张贴到位、承包方管理到位、装备配备到位、应急处置到位),推动企业提高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水平。

(四)深化提升阶段(6月1日-25日)。各单位、各部门要形成“分类分级监管+现场作业指导”长效机制。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要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危险程度分为红、橙、黄三类,红色为重大风险,橙色为较大风险、黄色为一般风险(附件3);原则上红、橙两类风险作业以区、县为主进行监管,黄色风险作业由镇级进行监管;其中涉及红色风险的,区县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级监管部门报告。企业须按照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等级分类提前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表上报相应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和监督指导,并填写《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现场确认表》(附件4)。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吸取“3.10 丹阳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将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列入重要日程具体抓好落实;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广泛发动宣传,务求工作实效。各单位、各部门要集中宣传有限空间作业注意事项及潜在的风险隐患,剖析有限空间典型事故教训,提升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扎实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着力提升企业防范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三)严格执法检查,强化警示震慑。各单位、各部门要参照《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附件5)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处罚,明确要求既处罚责任单位又处罚责任人的,必须实施“一案双罚”,加大对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精准实施惩戒,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媒体曝光。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6月20日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徐秋晨,181*****355。

附件:1.企业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全市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分布情况及监管责任落实一览表

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分级方法

4.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现场确认表

5.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2 年 3 月 25 日

                     

抄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印发

附件1

企业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企业自查及上报)

填报单位(盖章) :            企业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有限空间目录清单

企业有限空间管理自查清单

序号

有限空间名称

有限空间类别

具体作业点

主要危害因素(介质名称)

管控

措施

作业

频次

专项培训是否开展

审批制度是否建立

警示标识是否设置

通风检测仪器装备是否配置

外包作业是否存在

应急演练是否开展

备注:1.有限空间类别填写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 、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地下有限空间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 、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 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2.具体作业点填写该有限空间作业的具体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设备(例:生产一车间玻璃窑炉) 、某某工序某某部位(例:纺纱工序清棉设备的混棉箱体)等。

附件2

全市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分布情况及监管责任落实一览表(监管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类别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个数

有限空间主要危害因素

风险类型(红、橙、黄)

作业

频次

密闭

设备

地上

有限空间

地下

有限空间

附件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分级方法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危险程度分为红、橙、黄三级,红色为重大风险,橙色为较大风险、黄色为一般风险。

有限空间内严格禁止10人及以上作业人员同时实施作业。

一、有限空间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红色风险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内需6人以上10人以下同时实施作业的;

2.有限空间内存在或可能存在煤气、硫化氢、砷化氢、磷化氢、氯气、氨气、甲醛、氰化物等《高毒物品名录》中列明的物质(含与产生、储存高毒物质的设备设施管道阀门等毗邻、直接或间接连接的情形,以及因生物作用可能产生的情形);

3.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天然气、氢气、乙炔、丙烷、汽油、柴油、稀释剂(香蕉水、天那水、松香水、二甲苯等)、可燃性粉尘(如煤粉、锌粉、木粉、淀粉等)等易燃易爆物质的(含与产生、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设施管道阀门等毗邻、直接或间接连接的情形以及可能泄漏到有限空间内的情形)。

二、有限空间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橙色风险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内需3人以上6人以下同时实施作业的;

2.有限空间内存在或可能存在氮气、二氧化碳、氩气等窒息性气体或氧气(氧含量小于19.5%或大于23.5%)的(含与产生、储存窒息性气体或氧气的设备设施管道阀门等毗邻、直接或间接连接的情形以及可能泄漏到有限空间内的情形);

3.有限空间内存在或可能存在能够吞没或掩埋进入人员的物质(如液体(浆)、料场、料仓、筒仓、料坑等);

4.有限空间内存在或可能存在《高毒物品名录》以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含与产生、储存《高毒物品名录》以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设施管道阀门等毗邻、直接或间接连接的情形以及可能泄漏到有限空间内的情形)。

三、有限空间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黄色风险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内需 3 人以下实施作业的;

2.有限空间内存在或可能存在导致人员伤亡的电能、热能、机械能、液压能或气压能等(含与存在相关能量的设备设施管道阀门等毗邻、直接或间接连接等情形);

3.有限空间内部狭小或通风不良,可能会困住进入人员或使进入人员呼吸不畅等;

4.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的。

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有限空间内指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涉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施作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必须由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实地确认和作业审批;相应的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应的履职能力。

附件4

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现场确认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属行业

开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并建立台账

£是

□否

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是

□否

组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是

□否

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

□是

□否

配置必要的检测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是

□否

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完善

□是

□否

外委作业签署安全协议并进行现场监督

□是

□否

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人员签名

作业日期

附件5

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情况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 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