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镇政办发〔2017〕 2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镇江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 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 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 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
众出行要求,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
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58号, 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
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以及《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
— 2 —
政办发〔2016〕 97号, 以下简称《通知》 ), 结合我市实际, 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 《暂行办法》 及《通知》 精神, 坚
持“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发展理念, 坚持乘客为本,
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 坚持属地管理,
努力构建多样化、 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
(二) 改革目标
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 推动
新老业态融合, 提升服务质量,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更好的满足
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行业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 是城市公共
交通的补充, 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出租汽车服务主
要包括巡游、 网络预约等方式。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保
障。 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实行错位发展
和差异化经营。 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 逐步实现市场调
节, 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 鼓
励选用新能源汽车。
三、 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 3 —
(一) 实行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统一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 市区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本轮期限为6年,下轮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
废更新保持同步。 各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 依法确定经营权期限。
(二) 规范经营权管理
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 并
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对存量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在经营权有效期
限内, 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进一步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 对经营权期
限届满、 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 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 按
规定收回经营权, 对收回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可重新配置给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或通过服务质量
招投标进行配置。
(三) 完善运价形成机制
理顺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
价。 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 完善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
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加快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
器调价电子化。
— 4 —
(四) 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或劳动合
同。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 应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
营活动。 鼓励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 利益合理分配的
经营模式, 鼓励、 支持和引导巡游车经营者、 行业协会与驾驶员、
工会组织平等协商, 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
务,并根据经营成本、 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五) 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 重
组、 吸收入股等方式,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 实现
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鼓励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 加
入或者组建出租汽车公司, 提高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鼓励出
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 互联
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鼓励巡游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多
样化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
四、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
(一) 规范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平台公司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
提供者, 应具备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
社会责任, 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 应承担先行
赔付,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提供
— 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 车辆应具备合法资质。 车辆档
次应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等另行制
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 规范网约车及经营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
员的生产经营管理,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者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 合理确定计程计价
方式, 公布服务质量承诺,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
度, 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
和价格行为, 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法权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车身不得有统一的或带有揽客提示信息的标识, 不得巡游揽客、
站点候客, 不得从事异地经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
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 起讫点一端
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三) 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 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
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
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 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
出行方式,鼓励私人小客车按照互助自愿、 公平合理、 安全有
序、 非营利性的基本原则进行合乘, 规范其发展, 具体规定另
行制定。
五、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 6 —
(一) 加快服务设施建设
各地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 专用候车站(点)、 充电设
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 并与城
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 国
土、 规划、 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 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
持,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 建立完善长
效运营机制, 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 就餐、 如厕等方
面的实际困难。 在机场、 车站、 码头、 商场、 医院等大型公共场
所和居民住宅区, 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 为出租汽车
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二)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制度, 加强对车辆运营、 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
和统计分析。 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
国家、 省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
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 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 驾驶员、 车
辆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实现优胜劣
汰。
(三) 强化市场监管
交通、 网信、 公安、 人社、 商务、 工商、 税务、 质监、 物价、
通信、 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建立政
府牵头、 部门参与、 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
— 7 —
出机制, 建立完善监管平台, 强化行业监管手段, 提升行业监管、
决策效能。
(四) 维护行业稳定
切实落实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 工会、
行业协会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完善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机制。 要做好行业运行和舆情动态监测, 畅通利益诉求
渠道, 引导各方理性表达合理诉求。 要落实出租汽车企业生产管
理的主体责任, 加强内部管理, 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采取
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 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
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 完善工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 分管副市长任
组长, 分管副秘书长、 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 市网信办、 市
维稳办、 市经信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市人
社局、 市规划局、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信访局、
市物价局、 市法制办、 市总工会、 市国税局、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 落实责任, 通力合作, 共同推
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各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研
究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和行业发展政策措施,
统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 8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
车管理工作。
(二) 发挥协会作用
各地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 发挥中介组
织在政府、 企业与从业人员间的沟通桥梁作用, 积极为出租汽车
经营者搭建交流沟通平台, 提供政策法规、 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
等服务。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了解行业动态, 强化行业自
律,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选树、 表彰先进典型, 宣传先进事迹,
努力在全行业营造改革发展的浓厚氛围。
(三) 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要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相关运营保
障服务高度重视, 强化日常办公、 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化系统建
设及运行维护等经费保障。
(四) 做好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领作用, 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主动宣
传、 正面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凝聚改革共识,
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辖市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 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 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并在实
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征收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证有偿使用费的通知》(镇政
— 9 —
办发(1997) 118号) 同时废止。 市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
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 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 22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 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