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港港务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8日,镇江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镇江港大港港区镇江东港港务有限公司9号泊位改扩建工程安全条件审查会。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审查会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一、 基本情况
本工程拟在镇江港大港港区镇江东港港务有限公司9号泊位平台前沿下游至引桥根部新增一根沥青接卸管道及两根导热伴热管道,通过改造,新增作业货种沥青,年吞吐量10万吨。
二、审查意见
(一)本工程为码头平面改造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省以及当地政府产业政策和布局的要求,符合《镇江港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
(二)工程平面布置和周边环境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
(三)根据现场查看情况,拟建工程周边无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工程与周边设施(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的安全间距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工程采取的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自然条件对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可满足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工程所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报告符合《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规定的编制要求,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适当。
(六)评价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了完善。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进行了修改。
同意镇江港大港港区镇江东港港务有限公司9号泊位改扩建工程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三、有关建议
(一)认真落实该工程《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相关安全对策措施、专家意见和建议。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三)应按规定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按照地方标准《石油化工码头和库区安全设施配备目录及技术要求》(DB32/T2547—2013)及《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拟配备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选型。
(四)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五)在施工阶段应加强码头施工作业、管道安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码头前沿水深维护和建成码头水工结构的沉降及位移观测,提高码头的本质安全度。
(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建设地址的;建设规模进行调整的;平面布置、装卸储运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