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镇江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镇江市民政局依法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镇江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镇江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511-84425393
特此公告。
镇江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