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2022年版)》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会同13个部门对《镇江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进行了调整更新,形成《镇江市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以及各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镇江市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2.丹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3.句容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4.扬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镇江市民政局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江市教育局 镇江市公安局
镇江市司法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镇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7月7日
附件1
镇江市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牵头责任部门 |
|
1 |
提供社区活动 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民政部门 |
|
2 |
“银发顾问” 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荐等顾问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民政部门 |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
|
4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教育部门 |
|
5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公安部门 |
|
6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半支付乘车费用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交通运输局 |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除乘车费用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
|
7 |
参观公园和 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住建部门,市、区文广旅部门 |
|
8 |
参观旅游景点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镇江市60周岁及以上、外地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三山、南山景区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文广旅部门,镇江文旅集团 |
|
9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 |
|
10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
|
11 |
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退休的老年人 |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退休的老年人 |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3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司法局 |
|
14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15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 |
|
16 |
最低生活保障 |
每月按规定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或20%的保障金: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增发10%,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增发20%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民政部门 |
|
17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按城乡13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市、区民政部门 |
|
18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按当地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市、区民政部门 |
|
19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每人每月983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 |
|
按每人每月883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
|||
|
20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市、区民政部门 |
|
21 |
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
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中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
市、区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 |
|
22 |
优先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市、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3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市、区民政部门 |
|
24 |
尊老金 |
80—89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岁每人每月100元,百岁及以上每人每月400元 |
市区户籍年满80岁的老年人 |
市、区民政部门 |
|
25 |
普惠居家上门 服务 |
每人每月享受1.5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
在镇江市区家中居住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区民政部门 |
|
26 |
老年人意外 伤害保险 |
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
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
60周岁及以上一般老年人 |
|||
|
27 |
人才乐居“惠老关怀”服务 |
每户每月享受2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在镇江市居家养老的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 |
市、区民政部门 |
|
每人每月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其中A类2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400元、E类200元 |
入住镇江市养老机构的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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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特困供养 |
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市区范围(京口、润州、丹徒、经开区、高新区)1745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镇江市标准:1204元/人/月(经开区按照集中供养1680元/人/月;分散供养1260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100元/人/月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市、区民政部门 |
|
29 |
困难老年人居家 上门服务 |
每人每周享受3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
低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半失能老年人 |
市、区民政部门 |
|
每人每周享受4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
低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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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享受3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失独自理老年人以及80周岁及以上低保自理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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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每月享受3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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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困难老年人入住 养老机构服务补贴 |
上门服务补贴可用于抵扣入住养老机构费用 |
入住市区范围内取得许可或备案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居家上门服务对象 |
市、区民政部门 |
|
3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根据当年政策,给予相应补贴 |
市区内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家庭 |
市、区民政部门 |
|
32 |
助餐补贴 |
给予每人每次6元的午餐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3元,市慈善总会补贴3元,慈善总会补贴每年不超过150次) |
60周岁且在市区助餐点用餐的以下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
市、区民政部门 |
|
33 |
长期护理保险 |
选择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亲情护理补贴、基础护理服务和亲情护理补助相结合、特色护理服务和亲情护理补助相结合等5种待遇保障类型的任意一种 |
因疾病、伤残、年老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等级标准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
市、区医保部门 |
附件2
丹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牵头责任部门 |
|
1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2 |
“银发顾问” 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荐等顾问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教育局 |
|
5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公安局 |
|
6 |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半支付乘车费用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交通运输局 |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除乘车费用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
|
7 |
参观公园和 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
8 |
参观旅游景点 |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国家A级旅游景点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
9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退休的老年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退休的老年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3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司法局 |
|
14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人民法院 |
|
15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6 |
最低生活保障 |
每月按规定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17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按城乡13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18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按当地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19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每人每月983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按每人每月883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
|||
|
20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市民政局 |
|
21 |
关爱巡访服务 |
依托基层组织、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对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开展关爱巡访服务。 |
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中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 |
优先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3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24 |
尊老金 |
80—89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岁每人每月100元,百岁及以上每人每月400元。 |
年满80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虚岁) |
市民政局 |
|
25 |
普惠居家上门服务 |
每户每月提供60元或2小时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80周岁及以上同户家庭,每月追加1小时(失独老人2小时)上门服务) |
在丹阳市家中居住的80周岁及以上老人 |
市民政局 |
|
26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
低保、农村五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
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 |
|||
|
政府补贴50元,个人自费30元 |
年满80虚岁(含)以上户籍老人 |
|||
|
个人自费100元每人每年 |
年满60周岁-79虚岁(含)户籍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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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人才乐居“惠老 关怀”服务 |
每户每月享受2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在丹阳市居家养老的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 |
市民政局 |
|
28 |
分散特困供养 |
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756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04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100元/人/月。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29 |
集中特困供养 |
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756元/人/月,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04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100元/人/月。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30 |
困难老年人居家 上门服务 |
每人每月享受600元或30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
低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每人每月享受400元或20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
低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半失能老年人 |
|||
|
每人每月享受60元或2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失独自理老年人以及80周岁及以上低保自理老年人 |
|||
|
31 |
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 |
上门服务补贴可用于抵扣入住养老机构费用 |
入住丹阳市范围内取得许可或备案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居家上门服务对象 |
市民政局 |
|
32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根据当年政策,给予相应补贴 |
丹阳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家庭 |
市民政局 |
|
33 |
助餐补贴 |
每人每餐补贴2元 |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每人每餐补贴3元 |
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
每人午餐补贴5元、市慈善总会给予每人午餐补贴3元;早、晚餐补贴标准参照普通老人执行(70周岁、80周岁以上老人)。 |
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对象 |
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 |
||
|
市慈善总会给予每人午餐补贴3元,其中70周岁、80周岁及以上对象还可参照普通老人补贴标准叠加享受;早、晚餐补贴标准参照普通老人执行(70周岁、80周岁以上老人)。 |
60周岁及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
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 |
附件3
句容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牵头责任部门 |
|
1 |
提供社区活动 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2 |
“银发顾问” 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荐等顾问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教育局 |
|
5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公安局 |
|
6 |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半支付乘车费用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交通运输局 |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除乘车费用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
|
7 |
参观公园和 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
8 |
参观旅游景点 |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
9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10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退休的老年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退休的老年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3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司法局 |
|
14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人民法院 |
|
15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6 |
最低生活保障 |
每月按规定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17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按城乡13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18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按当地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19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每人每月983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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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人每月883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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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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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爱巡访服务 |
依托基层组织、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对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开展关爱巡访服务。 |
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中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22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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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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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尊老金 |
79—88周岁每人每月50元,89—9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400元。 |
句容市户籍且年满79周岁的老年人(从周岁生日的当月起算尊老金)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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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居家上门 服务 |
一类对象:具有句容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1个服务基础工单。 |
句容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句容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老人中的半失能老人、句容市城乡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的生活全自理人员、半失能人员、全失能人员、在市企业工作的A-E类人才父母,人才父母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在句容居住,未领取过养老机构补贴(每位人才最多可享受2个名额)、句容户籍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独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自理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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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对象:具有句容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老人中的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个服务基础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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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对象:具有句容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老人中的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享受9个服务基础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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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对象:句容市城乡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的生活全自理人员,每人每月享受3个服务基础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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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对象:句容市城乡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的半失能人员,每人每月享受12个服务基础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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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对象:句容市城乡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的全失能人员,每人每月享受18个服务基础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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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类对象:在市企业工作的A-E类人才父母,人才父母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在句容居住,未领取过养老机构补贴(每位人才最多可享受2个名额),每人每月享受1个服务基础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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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对象:句容户籍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独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个服务基础工单。 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条件的老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已享受一、二级重残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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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老年人意外 伤害保险 |
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
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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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
60—79周岁一般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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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
80周岁及以上一般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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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人才乐居“惠老 关怀”服务 |
每户每月享受2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在句容市居家养老的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 |
市民政局 |
|
每人每月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其中A类2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400元、E类200元 |
入住句容市养老机构的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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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分散特困供养 |
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705元/人/月,农村分散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100元/人/月。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29 |
集中特困供养 |
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集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705元/人/月,农村集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100元/人/月。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 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30 |
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 |
上门服务补贴用于抵扣入住养老机构费用 |
入住句容市范围内取得许可或备案养老机构的困难老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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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根据当年政策,给予相应补贴 |
句容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家庭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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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助餐补贴 |
给予每人每餐1元的午餐补贴 |
60-74周岁老年人 |
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 |
|
给予每人每餐2元的午餐补贴 |
75-84周岁老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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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午餐补贴 |
85周岁及以上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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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每人每餐4元的午餐补贴 |
6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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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助餐补贴 |
句容市慈善总会给予慈善助餐对象每人每次3元的午餐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50次 |
句容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在句容市范围内助餐点用餐的以下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
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 |
附件4
扬中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牵头责任部门 |
|
1 |
提供社区活动 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2 |
“银发顾问” 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资源链接、服务推荐等顾问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教育局 |
|
5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公安局 |
|
6 |
乘坐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半支付乘车费用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交通运输局 |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除乘车费用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
|
7 |
参观公园和 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
8 |
参观旅游景点 |
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
9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 |
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退休的老年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退休的老年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3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司法局 |
|
14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人民法院 |
|
15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6 |
最低生活保障 |
每月按规定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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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按城乡13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18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按当地低保标准20%发放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19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每人每月983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按每人每月883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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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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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爱巡访服务 |
依托基层组织、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对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开展关爱巡访服务。 |
80周岁以上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中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 |
优先入住公办 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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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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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尊老金 |
79—88周岁每人每月60元,89—98周岁每人每月120元,99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800元。 |
年满79周岁的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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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普惠居家上门 服务 |
每人每月享受1.2小时的居家上门服务 |
在扬中市家中居住的79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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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
60周岁及以上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94周岁及以上一般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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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
60周岁及以上一般老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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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人才乐居“惠老 关怀”服务 |
每户每月享受2小时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在扬中市居家养老的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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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分散特困供养 |
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945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100元/人/月。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29 |
集中特困供养 |
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945元/人/月,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70元/人/月。给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为全护理600元/人/月,半护理400元/人/月,全自理100元/人/月。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30 |
困难老年人居家上门服务 |
每人每月享受8小时价值200元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独老年人;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94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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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享受4小时价值100元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8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特困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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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每月享受8小时价值200元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重点优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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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根据当年政策,给予相应补贴 |
扬中市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家庭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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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助餐补贴 |
给予每人每餐1元的午餐补贴 |
60周岁及以上一般老年人 |
市民政局 |
|
给予每人每餐1.5元的午餐补贴 |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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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价值12元的午餐助餐服务,每周不超过5次 |
分散供养特困对象;80周岁及以上困难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独居老年人、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丧偶、残疾及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