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熟人社区建设,建设在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自治组织、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局面,不断深化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内涵,努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我处起草了《城市社区参与式社区治理标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22年9月9日,我处组织召开参与式社区治理标准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部分民政部门分管领导、部分社区和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会上就《城市社区参与式社区治理标准(试行)》内容作交流发言,提出意见建议。会后我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2年9月21日将《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参与式社区治理标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再次发给各单位征求意见,就征求的意见建议再次修改完善。
二、具体内容
《城市社区参与式社区治理标准》共分为“参与式社区治理标准”、“考核标准”、“相关要求”三个部分。
(一)参与式社区治理方面。明确社区开展参与式社区治理的七大标准:一是居民参与治理的社区硬件平台标准;二是居民参与治理的社区软件载体标准;三是居民参与治理的参与渠道标准;四是“三缘”自管会议事标准;五是社区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标准;六是承担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标准;七是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标准。
(二)考核标准方面。各社区对社会组织开展年度中期评估。各市、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社会组织年度结项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末期考核评估。社会组织可通过台账资料、PPT展示形式向市、区民政局、街道、社区“两委”成员、自管会代表、群众代表汇报年度工作成效。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能否参与下年度购买参与式社区治理的依据,对于年度末期评估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承担参与式社区治理项目。
(三)相关要求方面。从项目经费、固定资产、服务档案、创新工作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项目经费应按照合同内容完成情况予以支付;符合未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应在签订移交协议书的基础上如数移交购买方;服务档案应在承接组织退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交购买方,并列明移交清单、签订移交协议书;鼓励各社区积极创新,总结推广工作经验;行政村可参照执行。
三、相关建议
建议该文件以镇江市民政局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