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事局、财政国资局,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5〕102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对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提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孤儿
在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集中供养的孤儿生活费按照“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7.75%的标准”,由2018年的每人每月2194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364元(含中央和省补资金44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75%”的要求,由2018年的每人每月164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773元(含中央和省补资金44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慈善总会按比例承担。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
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80%”的要求,生活费由2018年的每人每月1317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419元(含省补资金192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的要求,生活费由2018年的每人每月988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064元(含省补资金144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重残、重病儿童
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50%”的要求,未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重残儿童以及重病儿童的生活费由2018年的每人每月823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87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贫困家庭儿童
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规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困境儿童的摸底排查力度,对符合困境儿童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类保障供养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月或按季度足额发放。
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要根据苏民事〔2018〕11号文件要求,落实好本地区困境儿童生活费提标工作。
镇江市民政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