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敬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低收入人群审定机制”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支持,现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权利。
2018年12月,省政府发布《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明确了“救助单位在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应当依法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对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调查,需要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对的,可以将核对需求书面提交本级民政部门;确需上级核对机构核对的,也可以直接提交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
我局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各社会救助实施部门的需求,配合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提供参考依据。
镇江市民政局
2019年1月16日
签发人:陆敏
经办人:陈耀辉
联系电话:84438787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