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生活困难,2008年,我市出台《镇江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建立了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8年来,共累计救助困难群众42297户次,在困难群众救急解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流动人口增加,国家和省出台了新的临时救助政策,同时,我市困难群众及为我市发展做出贡献的持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困难人员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求助政府摆脱急难的呼声增强,《暂行办法》无论是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还是受理、审批流程均无法响应这一诉求,故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拟定到出台历时一年零八个月。期间,市法制办、财政、公安、人社、卫计委、教育、城管等部门,各辖市(区)政府,江苏大学法学院及我市多所知名律师事务所均参与了政策制定。2016年10月17日,经市政府批准颁布,并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制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关于精准帮扶特困家庭奔小康工程的实施意见》(镇
发〔2016〕12号)
四、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共8章36条,主要从救助范围、救助流程、救助标准等方面进行拓展与规范,旨在通过制度设计为困难群众缓解、摆脱急难保驾护航。
五、创新之举
一是明确救助概念。《办法》明确,临时救助制度是在低保、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基础上建立的补短板、救急难的兜底性制度设计;是对现有救助保障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是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二是扩大救助范围。将救助范围扩大至“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形,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造成基本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或者个人”,从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进行延伸。同时,还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救助范围,打破了原《暂行办法》仅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给予救助的限定。
三是调整受理主体。将受理主体从原“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调整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建立了“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首先,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民警、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及时掌握困难群众底数和生存现状,构建成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的立体救助网络;其次,针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情形,制定了紧急救助程序,防止因审批流程繁琐,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四是下放审批权限。在维持“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变的基础上,明确了“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救助”和“对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小额临时救助,辖市(区)民政部门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事后上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五是拓展救助方式。明确了“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可采用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新的综合救助方式。例如,采用向救助对象提供食品、饮用水、衣物、临时住所等方式进行救助;根据具体情况向救助对象提供申请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转介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推动救助方式向人文关怀、心理慰藉等方面延伸,进一步体现临时救助方式的灵活多样,切实满足不同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
六是强调主动发现。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通过邻里走访、入户调查和依托社会组织、志愿者、公民等等,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对象时,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七是提高救助标准。取消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限制,明确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最长不超过180天”即不高于6个月的低保标准(目前为3750元),同时,引入了“自然增长”的理念,改为采用“挂钩低保、同步增长”的方式,将临时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以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实现临时救助标准同步增长。此外,还明确了两个原则:一是“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明确了“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凸显了社会救助的持续性;二是同一事件只享受一级政府的临时救助,若多级政府、多个单位给予救助时,累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突发事件实际支出或180天的时限。
六、名词解释
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是指家庭住所、粮食、现金、衣物、维持基本生活的器具用品及作为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与设施等被全部或大部分损毁的情况。
生活必需支出。指保障对象家庭用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保证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基本开支,主要包括基本的伙食、房租、物业、水电、燃气费用,以及购买保证四季基本需要的衣被等支出;在校接受全日制大专或本科教育的子女所需的学费、住校生活费、异地就学的交通费等。
转介。在临时救助申请时,工作人员如发现申请人与救助政策有明显不相适宜之处,或发现本部门无法处理时,就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尽快将申请人转介给其他更加合适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如医疗、住房、教育等)或帮助其申请其他帮助(如慈善、残联、工会等)。
七、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我市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民生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以法治方式推动我市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更是完善我市社会救助系统的重要举措,能够有力推动我市“救急难”长效工作体系建设和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