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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6/10/20 5.1k 阅读 94 点赞

各辖市区民政局、镇江新区社发局:

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我局制定了《镇江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江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21日

镇江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选举工作规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必须经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辖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指导。

第五条市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意见;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组织换届选举骨干培训;受理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对全市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各辖市(区)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受理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帮助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程;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及选举用的各种文书报表;具体指导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按程序搞好选举;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处理上报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搞好选举工作总结;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其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社区党组织予以公布(公告一)。

(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进行另行推选。

(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成立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提请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3、拟定选举办法;

4、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确定选举日并予以公布;

6、组织选民登记,审查居民的选举资格,并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

7、组织有选举权的居民、每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8、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9、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

10、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四)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选举准备

第九条市、辖市(区)、街道(镇)应当摸清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状况,重点了解上届选举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现状、干部群众思想动态等,研判本届选举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街道(镇)负责组织,居务监督委员会参加。一般在选举日一个月前完成。审计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均应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选举形式、时间要求、方法步骤、程序措施等。

第十二条市、辖市(区)、街道(镇)均应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市负责培训辖市(区)及重点街道(镇)选举工作人员,辖市(区)负责培训街道(镇)选举工作人员,街道(镇)负责培训社区选举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相关程序,以及印制选票和选举报告单、划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选举统计等方式方法;选举纠纷处理;选举资料的收集、归档等。

第十三条  选举日由辖市(区)或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统一确定,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之前公布。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日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公告二)。

选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五条 参加选举的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进行登记,下列人员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定居的常住居民;

(三)人户分离、愿意参加户籍所在地社区登记的居民;

(四)从事社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居民代表会议同意;

(五)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居民代表会议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人员;

(三)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人员。

已在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选民登记可以以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提倡居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外出务工人员无法及时返回登记的,可以采用QQ、微信、短信、书信等有依据可查的方式报名登记。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印制选民名册,对选民造册登记。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公告三)。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先推选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应是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可由30户至50户推选1人,也可由居民小组推选2-3人,居民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辖区单位可派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并由居民签收。实行选民登记名册和选民证对应编号方式,投票选举时,居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五章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有文化、有知识、年纪轻,热爱社区工作;熟悉社区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民主管理、基层治理,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具体标准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告四、五)。

有下列情形的居民一般不宜推选为候选人:

(一)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三年的;

(二)因嫖娼、吸毒、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满三年的;

(三)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三年的;

(四)信奉邪教、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等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程序。出现不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候选人(自荐人)选举为正式候选人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街道(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二十二条实行有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一人一票或一户一票),候选人应当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由经过半数以上选民等额提名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人以上,候选人名单按照被提名得票多少确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并公布提名形式、提名起止时间和场所(公告六);

(二)布置提名场所,设立验证发票处、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准备好投票箱等用品;

(三)发放提名票,未到场的选民一律不发给提名票;

(四)在正式投票前开验票箱;

(五)选民填票并投入票箱,投票截止后当众开箱统计提名情况;

(六)当场宣布提名得票结果;

(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获到提名的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公告七),并报街道(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无候选人一票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自荐,自荐的选民,应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到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第二十四条实行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由居民代表“一人一票”或3人以上,分不同职位联合等额提名。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初步候选人可以按得票多的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公告八)。正式候选人根据投票方式确定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采取民主协商方式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第二十六条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个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个职务参加选举。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因候选人自愿退出竞选,没有差额竞选对象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说服工作,动员有退出竞选意向的候选人自愿参选。

第二十七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自荐人)与选民见面,由候选人(自荐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介绍材料须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六章投票选举

第二十八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应当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投票起止时间和地点向居民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

第二十九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组织选民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会场加若干投票站。合理设置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每个投票站必须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依法监督。

第三十条采用一人一票直选的,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公告九)。

第三十一条采用中心会场加投票站选举的,应在选举日前,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投票办法,推选总监票、监票、唱票、计票及投票站工作人员。

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选票由街道(镇)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选民数印制,可以把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差额的原则印在一张选票上,也可以分别印在三张颜色不同的选票上。

采用无候选人一次直接选举的,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应选职数印制选票。自荐人名单可附后,但不得视同为候选人打印在选票空格处。

第三十三条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主要程序:

(一)宣布大会开始。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清点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数,总数超过选民的一半,主持人方可向选民报告到会人数,宣布选举大会正式开始。主持人简要介绍本届选举工作的准备情况,讲明大会纪律,宣读投票办法,宣读本届候选人(自荐人)名单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宣读填写选票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验证发票。监票人将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当众检查是否空箱;检查后,由监票人将票箱上锁并贴上封签。监票人面向选民当众拆开密封的选票袋,与大会计票人员一起清点盖有公章的选票张数,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主持人宣布当众清点的结果。主持人讲解选票的填写方法,选民有不明白的可以提问,主持人进行解释。

(三)写票、投票。选民自行填写选票或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完成写票后将选票折叠投入票箱。投票应当在工作人员监督下不受他人干扰。

(四)验票、唱票、计票。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每一职位栏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位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被选人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清点选票必须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计票。

第三十四条采取中心会场加投票站方式的,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集中到中心会场,统一开箱,公开计票。

第三十五条采取无候选人一次直接投票选举的,计票时可采用“下加”计票法。主任只计获得主任的票数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可以将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委员可以将获得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累计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

第三十六条本次投票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将选票投入票箱的超过登记选民半数;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发出的选票数少于或等于选民数。

第三十七条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八条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九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按第一次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不必进行重新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自然终止,原委托人可以办理另行委托手续。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得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第四十条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5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居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四十一条经确认选举有效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并发布公告(公告十)。

第七章罢免、辞职、终止和补选

第四十二条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由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投票表决,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始得罢免。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街道(镇)和辖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

第四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街道(镇)备案。

第四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任期至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由居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居民参加投票。由居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

第八章选举后续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移交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街道(镇政府)办事处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第四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至少保存十年以上。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四)选民登记册;

(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选举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选举结束后,辖市(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时做好选举工作总结,组织人员对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组织抽查。验收标准为:

(一)选举工作机构人员落实,计划方案切实可行,抽调人员到位;

(二)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选举工作,下发选举工作文件,培训选举骨干;

(三)宣传发动贯穿始终,针对性强,形式多样,效果好;

(四)选举程序依法进行,按时完成选举任务,参选率、完成率达到规定的比例;

(五)下属工作委员会及居民小组健全,居民代表、居民小组组长推选及时;

(六)各项制度健全完善;

(七)按时完成新老班子交接工作;

(八)资料归档规范齐全;

(九)有效处理选举中的问题。

附:公告样式

样式一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推选并决定,成立本社区第×届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主持本社区第×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居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

委员:×××、×××、×××

中共××社区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公章)

年月日

样式二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根据区(市)、街道(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统一部署,本社区第×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举日为×月×日,选民登记工作定于×月×日开始,×月×日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经登记确认,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即可参加投票选举。望居民互相转告,届时进行登记。

(附选民条件)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样式三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现将经过登记确认的本社区选民名单和推荐的辖区单位代表名单公布如下,如有错漏,请于×月×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第一居民小组:

×××、×××、×××

第二居民小组:

×××、×××、×××

……

辖区单位代表:

×××、×××、×××

(名字前加*号的为户代表)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经居民小组会议选举,下列居民当选居民代表:

×××、×××、×××……

经辖区单位推荐,辖区单位代表如下:

×××、×××、×××……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样式四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根据法律、法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规定及上级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1、……;

2、……;

3、……;

4、……;

5、……。

望各位选民认真学习、掌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的规定,并根据规定,出以公心,提出自己满意的人为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样式五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人、委员×人。请居民相互转告,并以此职位和职数的规定,考虑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样式六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采用以居民小组召开提名会议的方式进行。提名投票的时间定于×月×日×时至×时,过时不再投票。各居民小组提名投票地点安排如下:

第一居民小组提名投票地点设在……;

第二居民小组提名投票地点设在……;

……

请有选举权的居民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和事务,到时带上选民证(或代表证)到本居民小组提名投票点提名投票。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样式七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社区选民一人一票(一户一票、居民代表一人一票或三人以上分不同职位联合提名)提名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现将候选人提名名单及得票数公布如下(按职位及得票数多少顺序排列):

主任候选人:×××,得×票

……

副主任候选人:×××,得×票

……

委员候选人:×××,得×票;

……。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样式八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在选民直接提名(居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基础上,根据差额选举和相对多数的原则,确定的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下(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民主协商方式确定的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

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

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正式选举定于×月×日×时,在本社区×地举行选举大会(或×投票站投票选举),届时请各位选民持选民证(居民代表证、辖区单位代表证)及委托投票证,积极参加投票选举。

需要办理书面委托的请于×月×日前来办理。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样式九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现将办理的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委托投票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委托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委托投票书编号

×××××××××

×××××××××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样式十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本社区选民(居民代表)选举,下列同志当选为本社区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社区第×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