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烟草市场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
第三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设置工作,并具体负责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零售点的设置工作。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工作。
第四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公平公正、控烟履约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设置零售点应当申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零售业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不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中小学校园内或者与校门可通行距离小于一百米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一)与道路同侧现有零售点的间距小于五十米的;
(二)各类综合市场、集贸市场超过每一百户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的标准的;
(三)城镇居民小区、农村自然村落内超过每一百户住户设置一个零售点的标准的;
(四)经营场所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
(五)经营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办公写字楼的二楼(含)以上楼层或者地下车库的;
(六)无人化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表、营业证照、身份证明等资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验,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
(一)单层实际经营面积大于一百平方米的烟酒店、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
(二)因公共利益征收导致需要改变经营场所,且征收前持续经营卷烟一年以上,原经营者在征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的。
第十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仅限申请人本人经营且只能申请一次:
(一)烈士的直系亲属之一;
(二)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或者退出现役两年以上未就业的军人;
(三)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四)经当地政府确认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3 年 8 月 23 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镇政发〔2003〕207 号)、2012 年 4 月 25 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修订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