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事关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
最新通知来了

镇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补偿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意见》
明确了哪些重要内容
↓↓↓↓
房屋补偿方式
征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补偿安置方式。
01
农村村民住房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为鼓励引导货币补偿,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增加15%的货币补偿补助。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结清原房屋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02
非住宅房屋
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证载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大于部分不予评估补偿,在征地土地补偿费中计算补偿。对依法出让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可选取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评估补偿。
农村村民住房最低补偿标准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仅有征地范围内一处住房,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低于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拟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应先将其住房情况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
其他补偿项目
征地房屋补偿,除房屋价值补偿,还包括:
01
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的,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02
征地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的,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03
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奖励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约搬迁交房的,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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