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标准
镇(街道)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和专业性调解组织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调解庭(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等公示上墙,同时,镇(街道)调处中心、专业性调解组织要配备至少2名专职调解员,村(社区)调委会要配备至少1名专职调解员。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目标
到2015年,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成覆盖率100%,全市员工500人以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全市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达标率85%以上。一般矛盾纠纷有效排查率90%以上、调处率95%以上,重大矛盾纠纷有效排查率85%以上,调处率85%以上。
三、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机制
依托覆盖城乡的网格化矛盾纠纷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排查制度,并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一事一分析、一事一研判,有效实现网格化排查预警全覆盖。同时,各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信访等部门实现调解矛盾纠纷有效衔接,形成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对接机制,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此外,加大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能力。
四、人民调解员待遇和经费保障
各辖市区按照市财政局、司法局联合出台的《镇江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办法》(镇财行[2012]17号、镇司发[2012]55号)的规定,将个案补贴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和易难程度等给予相应补贴;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将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村(社区)调委会主任实行待遇由误工干部向定额干部转换,进一步调动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