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目标和时间节点
201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定位工作。将事业单位分成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种类别。
201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
2020年前,完成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镇江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三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式
纳入分类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全市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不作为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依据。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即承担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即承担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暂划入公益一类。
对于兼有两种以上职能的复合型事业单位,能够区分主要职能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主要职能任务确定类别。具备条件的,可先行职能剥离,再进行类别划分;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根据主要职能分类,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对难以区分主要职能和非主要职能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