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镇江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着3000年的历史,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含大运河,计18个点),省级文保单位41处,市县级文保单位211处。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73个,其中国家级7个、省级23个、市级43个,另外全市7个辖市区共公布了208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数量众多的文化遗产,在保护管理方面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的规范性文件的保障。近年来,破坏文物的事件不断发生的实际,经媒体报道后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了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形象,也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进行进一步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原则(第一条至第八条),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合并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文化遗产,统一在一个规范性文件之内,实现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突破;《办法》解决了考古与基本建设的矛盾。为了解决城市建设和地下文物保护(考古工作)的矛盾,提出考古前置的要求,由于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开展考古工作,当前镇江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大、时间进度要求高,基本建设和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如果没有相互衔接配合的程序,容易引发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之间的矛盾。实行考古前置可以有效化解地下文物遭破坏的情况,也可以为考古过程中确定的重大发现,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留下足够的调整时间和空间;《办法》解决了基本建设中涉及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问题,由于基本建设项目中在处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时往往程序滞后,发生问题再行处置,造成了救火式的处理方式,容易酿成文物遭破坏的事件。如有的项目在土地收储或者整体出让中,由于附属有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问题,或者已规划建设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势必造成矛盾局面,引发对立。为此,《办法》提出了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前,应当事先征求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使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三、基本建设项目中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置方法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分布广泛,基本建设项目往往涉及到不可移动文物。只有在项目实施之初明确有关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措施,文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必须要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涉及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予以明确,《办法》要求市规划部门在项目选址手续前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原址保护。在生产、建设、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建筑构件、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指定收藏单位收藏。
四、应当在建设之前履行考古前置手续的用地类别
在以下范围内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提请文化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工作。(一)地下文物埋藏区内;(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外占地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在考古工作结束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考古业务单位提交的考古工作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供规划行政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