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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意见的通知

2026/01/01 5.2k 阅读 289 点赞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关于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意见


为规范本市市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经开区和镇江高新区)征收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行为,增强工作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屋补偿主体及流程

征地中实施的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内容之一,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补偿主体为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镇江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其操作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业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关于房屋权属、用途和面积的确认

(一)征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面积等,以征地预公告发布时房屋所有权人所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为依据。

(二)对征地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相关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安置;对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和已另行安排宅基地建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均不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正在建造的,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应当停止建房。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合法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建筑面积和已建成的实际状况评估后进行补偿安置。

三、关于房屋价值的确定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标准,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其中土地补偿区分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两种类型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房屋评估工作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方式确定(由项目补偿主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投票,超过50%的房屋所有权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多数决定不成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二)具体评估工作流程、评估事项、评估方法等,应参照《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镇政征规发〔2012〕3号)的规定执行。相关交易案例、基准地价等由评估机构按照就近原则合理选取、确定。

(三)房屋所有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关于房屋补偿方式

征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补偿安置方式。

(一)农村村民住房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领取现金、也可以领取房票。使用房票安置的项目,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政策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结清原房屋与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二)非住宅房屋

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证载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大于部分不予评估补偿,在征地土地补偿费中计算补偿。对依法出让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可选取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评估补偿。

六、关于农村村民住房最低补偿标准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仅有征地范围内一处住房,其房屋价值补偿(不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低于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拟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应先将其住房情况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

七、关于其他补偿项目

(一)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的,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二)征地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的,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房屋所有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奖励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约搬迁交房的,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奖励。

上述补偿具体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八、关于协议的签订以及对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一)由区人民政府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中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

(二)征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对与个别房屋所有权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九、关于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

(一)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止。镇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意见》(镇政发〔2022〕29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