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庆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机动车远光灯使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部分车主为了方便,私自改装大功率疝气灯;夜间在道路照明条件良好的情况下,仍然不关闭远光,不仅影响他人正常行车,更易引发交通事故。当前,公安交警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开展监管工作:
一、抓好上牌源头管理。车管部门在新车注册登记时,严格审查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对发现有私自更换大功率灯泡、安装疝气大灯等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车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严把车辆年度检验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时,由查验员依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仔细查看车辆前照、近光、远光及转向灯等能否正常亮起,并通过前照灯检测仪检测发光强度和照射角度。对违法改装灯光照明装置的车辆,车管部门一率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责令拆除、收缴非法装置。
三、加大路面查处力度。路面交警在执勤执法时,注意发现和查纠私自改装和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灯光装置的违法行为,并分别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十七)项、第五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按照“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和一百元罚款。除了加强日常管理以外,同时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特点,开展专项交通整治,重点查纠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规范整治汽修市场。个别机动车维修企业出于逐利目的,罔顾交通安全和行业规范,开展改装机动车照明装置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积极会同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集中清查,对发现存在违规操作的厂家严格予以处罚,应当取缔的坚决取缔,以此约束维修企业,杜绝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要根治私自改装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违法行为,仅靠职能部门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此,交警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让广大驾驶人认识到贪一时之便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培养安全、文明行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