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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05/12 1.8w 阅读 356 点赞

各辖市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镇江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镇江市公安局

2015512

镇江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全面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以及《镇江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是各辖市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规定适用行为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需要承担领导责任或工作责任。

第三条承担领导责任的方式包括:

(一)自我批评;

(二)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警诫;

(七)停职检查;

(八)调整岗位;

(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责、履责不到位以及因失察失管导致重大腐败案件或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领导班子集体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视情分别给予提醒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处理。

(二)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视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正确履行“一岗双责”责任的,视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五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履责不到位以及因失察失管导致重大腐败案件或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监督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检监察部门提醒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处理。

(二)对因疏于监管,致使所在部门和单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纪检监察部门领导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对有案不查、或因疏于管理长期失察,致使所在部门和单位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腐败案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遏制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纪检监察部门领导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四)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其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分管部门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罚的情况,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管领导在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接受诫勉谈话。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管领导在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警诫一次。主要领导接受诫勉谈话。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分管领导向党委(支部)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诫一次;对当事人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分管领导在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诫一次的同时,调整工作岗位。主要领导在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并给予警诫一次。

第七条领导班子副职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根据当事人受到处罚的情况,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当事人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主要领导在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接受诫勉谈话。

(二)当事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纪处分,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主要领导在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向市局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警诫一次。

(三)当事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领导向市局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警诫一次。对当事人教育、管理、监督不力的,主要领导调整岗位。领导班子召开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本单位、本部门及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发生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班子应当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本单位、本部门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发生本条款规定情形的,市局分管领导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镇江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第九条  分管部门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分管领导调离,直至引咎辞职,主要领导向市局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调整岗位。领导班子召开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我批评,并予以通报批评。

领导班子副职发生本条款所列案件的,主要领导调离,直至引咎辞职。领导班子向市局党委、纪委作出书面检查。本单位、本部门及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本条款所列情形,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上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十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主动查处的,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依照本规定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由市局政治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照本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市局党委或市局纪委实施。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开展自我批评的,应当在违纪违法案件结案后10日内进行;领导干部书面检查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作出;领导班子集体书面检查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作出;通报批评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作出。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一般由市局党委、纪委主要领导进行,领导班子副职的诫勉谈话由市局分管领导、纪委主要领导进行。

市区副科职以上领导干部的警诫,由市局党委审批,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局纪委、政治部组织实施,报市局党委决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其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局纪委提出申诉,纪委在受理30内作出答复意见,并答复申诉人。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是指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责任;责任的主体是指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应负责任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依照本规定承担和追究责任的,实行一事一报制,应当在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15日内向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载入所涉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处理结果同时抄送市局政治部。

各单位每年底应当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落实相关责任的,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尚未结案的违纪违法案件,亦适用本规定。但结案时领导干部已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长期病假、退休的,不再适用本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