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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处置举报犯罪线索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5/05/11 1.7w 阅读 459 点赞

各辖市局、分局,市局有关支队、处室:

  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发现和打击犯罪,规范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处置流程,及时兑现群众举报奖励承诺,市局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处置举报犯罪线索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面向社会征集举报犯罪线索破获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奖励办法

  镇江市公安局

  2015511

  全市公安机关处置举报犯罪线索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发现和打击犯罪,规范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处置流程,及时兑现群众举报奖励承诺,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仅限于群众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线索的受理、流转、核查、反馈和奖励,其他渠道获取及负有特定义务人员提供的犯罪线索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备刑事打击职能的市、县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及派出所。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局在刑警支队设立举报中心,刑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为举报中心负责人。

  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及派出所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抓好举报线索的受理、处置。

  1刑警支队(市局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线索的分析研判、流转处置、跟踪督办、奖励审核奖金发放及台账管理等工作。积极开展部门管辖案件线索的核查工作。发布重大未破刑事案件通报,征集破案和抓捕线索。

  2指挥中心责“网上举报入口平台”建设,确保平台有人值守、高效响应。受理群众通过“网上举报入口平台”、110、公安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提供的举报线索,及时推送至市局举报中心。

  3办公室负责受理来信、来访举报线索,及时推送至市局举报中心。情况紧急且线索复杂的,应通知市局举报中心派员直接受理。

  4.政治部宣传处负责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平面媒体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

  5交警支队负责利用交警在线广播、镇江交警微信等平台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部门管辖案件线索的核查工作。发布重大未破交通类刑事案件通报,征集破案和抓捕线索。

  6禁毒支队负责部门管辖案件线索的核查工作。发布重大未破涉毒刑事案件通报,征集破案和抓捕线索。

  7网安支队负责网民的宣传发动,收集网民在0511、金山网等网站反映的犯罪线索,及时推送至市局举报中心查证。

  8县级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及派出所负责本地举报线索的受理、推送以及交(转)办线索的核查、反馈和奖励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及派出所应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线索的受理、接收、跟踪和反馈。

  第三章线索受理

  第七条 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一)电话、短信举报。举报人通过拨打110话或发送0511110短信的举报。

  (二)信函举报。举报人以信函形式将犯罪线索寄送到市局举报中心和各地公安机关的举报。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直接到市局举报中心或各级公安机关的举报。

  (四)网络举报。举报人通过镇江公安门户网站,市局新浪官方微博、腾讯官方微博“平安镇江”等平台举报的犯罪线索。

  第四章线索流转

  第八条 受理的举报线索,属市、县公安机关警种部门或派出所自查的,在落实自查措施的同时,填写《举报线索报告单》(附件2)向市局举报中心备案;需移送市局举报中心的,必须在收到线索的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填写《举报线索报告单》,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统一移送市局举报中心;重大或紧急线索在1小时内完成线索移送工作。

  第九条 市局举报中心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填写《举报线索交(转)办单》(附件3),由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市、县公安机关警种部门或派出所落实核查。

  第五章核实查处

  第十条 核查单位应在接收线索后的15日内,完成线索的核实查处工作,并在《举报线索交(转)办单》上填写核查情况反馈市局举报中心。

  (一)已核实并查处的,应在《举报线索交(转)办单》“核查结果”中选择“已核实并查处”,详细填写查处情况(包括核查过程、违法事实、阶段战果等),受立案件的应填写“案件编号”。

  (二)经核查未发现违法情况的,应在《举报线索交(转)办单》“核查结果”中选择“未发现违法犯罪情况”,详细填写核查过程,并登记核查人员信息。

  (三)因过硬原因无法核查的,应在《举报线索交(转)办单》“核查结果”中选择“无法核查”,并填写无法核查原因。

  第十一条 市局举报中心负责线索核查结果的跟踪确认,对线索核查结果有疑义,需重新调查的,报请市局分管刑侦局领导同意,重新落实核实查处工作。重新核实查处方式由市局举报中心研究确定,重新核实查处时间不得超过10日。

  第六章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对查实的举报线索,应按照《关于面向社会征集举报犯罪线索破获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奖励办法》(附件1 )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应由核查单位填写《举报线索奖励申请表》(附件4),经线索受理单位、市局举报中心共同审核后,报市局分管刑侦局领导审批。举报奖励由市局举报中心按约定方式支付举报人。

  第七章

  第十四条 举报线索受理、流转、核查过程中,应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依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线索核查人对核查结果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面向社会征集举报犯罪线索

  破获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广辟犯罪线索来源,及时发现、抓获、查处犯罪嫌疑人,有效震慑、打击犯罪活动。镇江市公安局决定,对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发生在全市范围内犯罪活动的群众(以下简称举报人),负有打击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举报犯罪活动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1提供现行发生或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各类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情况;

  2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和重要证据线索情况;

  3提供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人员线索;

  4提供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影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肇事车辆情况等线索;

  5其它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或抓获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重要情况的线索。

  三、奖励条件

  举报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1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破案、追逃工作起直接作用。即,举报人的举报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关键证据,成功破获重大案件或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

  2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破案、追逃工作起间接作用。即,举报人的举报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线索、信息,经过进一步工作,成功破获重大案件或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

  3抓获正在作案或逃跑的刑事犯罪嫌疑人。

  四、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

  1电话、短信举报举报人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10,或发送短信0511110举报。

  2信函举报。举报人以寄送信函形式到镇江市公安局举报中心(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九华山路9号,镇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举报犯罪线索。

  3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镇江市公安局举报中心或各级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

  4网络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镇江公安门户网站“局长信箱”(地址:www.gaj.zhenjiang.gov.cn),镇江市公安局新浪官方微博、腾讯官方微博“平安镇江”等平台提供举报犯罪线索。

  五、奖励标准

  1举报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现金5001000元。

  2举报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破获有广泛社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奖励现金20005000元;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视情予以重奖。

  3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除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外,同时向见义勇为部门申报“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及奖金。

  4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情予以奖励。

  六、奖励领取方式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可直接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向镇江市公安局举报中心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不愿公开身份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领取奖金。

  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其真实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将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镇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