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老年族打工群体的提案》已收悉,我们对您在提案中反映的内容,进行了认真分析,经过仔细研究,现就提案回复如下:
一、老年族打工成因及隐患
目前,不少企业、单位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在一些保洁、门卫、后勤等岗位上,招用了一些老年打工者。一方面老年人迫于生计、补贴家用、发挥余热、充实生活等原因出来打工。另一方面,企业热衷于聘用老年打工者,既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考虑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同时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节约了不少人力成本。目前“老年打工族”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随意辞退、拖欠工资、同工不同酬、发生工伤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维权时存在难度。当前我国在老年人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工伤事故,无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一部分老年人员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发挥兴趣余热,选择继续工作。为保障老年人各项就业权利,重点从几方面进行推进。一是积极向上反映,加快完善延迟退休方案。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调研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一旦延迟退休方案出台后,就可从制度上明确老年人员用工雇用关系,从而得到法律保护。二是支持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三是鼓励老年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开展家政养老类专项培训行动的通知》规定,凡与本市家政养老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从业人员(包括老年人)均可参加家政养老类专项培训,并给予一定培训补贴。四是提供就业指导和用工服务,依托全市761个人社基层平台,采集门卫收发、保洁保绿、家政服务、物业管理、车辆守护等岗位工种,定期为老年人进行推送。五是维护老年人劳动权利。建议“老年打工族”加强自身保护,如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或在工作中发生不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雇员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伤残鉴定,要求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8日
签发人:曾文兵
经办人:王 勇
联系电话:85340389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