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镇住建罚告〔2023〕19号
当事人: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69627059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陶红娟
住所(地址):镇江市学府路118号
本机关于2023年8月8日对你单位在建设的尚海茗苑二期项目中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该项目于2021年7月开始陆续交付,本次投诉涉及的4户业主从2023年1月开始陆续向建设单位反映其商品房在质量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具体如下:1.11栋403室多次反映厨房漏水(2起);2.16栋101室多次反映室内墙面返潮导致涂料起皮脱落(2起);3.16栋901室反映厨房漏水;4.8栋804室反映顶层屋面漏水(3起)。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就上述问题多次向你单位下发房屋建筑质量缺陷处理意见书(7份),要求你单位尽快履行维修责任,虽然你单位也派人对部分投诉的业主上门查看过,但截至目前上述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一直未维修完成(16栋901室业主于2023年7月份已自费雇人修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镇江市京口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2.《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登记表》;
3.《房屋建筑质量缺陷处理意见书》;
4. 现场照片;
5.《案件调查询问笔录》;
6. 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提供的报修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不予配合调查,且目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建议对镇江中轩置业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约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处人民币叁万元(3万元)罚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地址:正东路33号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87057191)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