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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A005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1/05/24 1.6w 阅读 48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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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民提复〔202124

关于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A005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关于大力推进医养融合养老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下面,对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养老需求问题

(一)目前我市机构养老供需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养老机构120家,总床位17760张,累计入住6914人,平均入住率为38.93%,入住老人中,自理、半失能、失能比例分别为7%23%70%。全市共有特困老人6181人,特困供养机构38家,总床位5970张,累计入住2203人,特困供养机构平均入住率为36.9%。据统计,目前我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约为每人每月1000—6000元。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市现有养老机构床位能够满足社会老人以及特困人员全日照料服务需求。

(二)关于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问题。

建议提出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公办养老机构主体优势和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和带动社会养老机构的良性发展。

目前,全市共有公办养老机构50家,其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养老机构6家,特困供养机构38家,其他镇办养老机构2家、村(社区)办养老机构4家。

《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提出,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30%;对于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市、县、镇、村四级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截至目前,全市50家公办养老机构中,已有20家实现公建民营,其中市本级机构1家(市老年公寓)、县级机构4家、镇级机构11家(其中农村敬老院9家)、村级机构4家。

综上,一是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非当前工作重点,今后,将随着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拓展,适当增加公办养老机构供给;二是公建民营机构收费标准已实质性放开。

(三)关于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问题。

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今年4月,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议案审议意见办理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函〔202125号),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分别给予自有产权和租赁用房的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15000元(原标准10000元)和8000元(原标准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护理等级给予所在养老机构相应的基准运营补贴,其中半失能、失能对象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20元(原标准100元)和180元(原标准120元)。根据规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建议提出,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由暗补改为直补,直接将补助发给个人。但按入住养老机构老人护理等级给予所在养老机构相应的运营补贴,是全国通行做法。

二、关于打破多头管理行政壁垒,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问题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171号),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协同工作机制,2019年,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镇江市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各相关委办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议解决医养融合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2018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镇政发〔20188号)提出:对经登记并取得卫计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报条件的护理院、养老机构和开设护理型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对在养老机构开展驻点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保按养老机构实际服务的参保老年人数,确定人头费用指标,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费用指标范围,并给予适当倾斜。一直以来,医保部门始终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避免个别机构借此骗取医保资金。

三、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问题

2018年,市医保局主动将探索长期护理险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推进,市政府也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列入医改重点研究课题,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各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建议提案,关心关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情况。

2019年,市医保局赴南通、徐州、苏州等省内率先试点的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调研,积极探索我市建立长期护理险的可行性路径,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912月,就在我市基本完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各项准备时,省医保局在《关于对南京市建立长期护保险制度请示的复函》(苏医保函〔2019147号)中提出,接国家医保局专门通知,全国将统一部署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目前不在国家试点范围内的地区,未经申报同意,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已开展国家试点的省份不得再扩大试点地区。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应督缓,可先进行研究,做好相应策储备,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再按要求推进实施。因此,我市暂缓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

四、我市创新开展医养签约服务情况介绍

近年来,各级均要求对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由属地或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作协议,但各地普遍存在协议签订率高、实际服务水平低的问题。究其原因,由于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成为医疗服务延伸点,仅为机构入住老人提供量血压、测血糖以及普通的健康咨询服务,而不能开展延伸医疗服务,更不能解决定点医保问题。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关于深化医养签约合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养老机构医护能力建设、降低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入住机构老人医疗服务便利化水平,20206月,我市民政、卫健、医保、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推进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提供延伸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率先在全国创新开展医养签约合作。在政策推动下,202011月,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与润州区7家养老机构分别签订延伸医疗服务协议(7家机构共入住近400名老人),标志着我市医养签约合作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21年将在在全市推开。我市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联合开展申请。有延伸医疗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提前与有延伸医疗服务供给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充分协商,在达成合作意向后,养老机构和对应医疗机构联合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伸医疗服务申请

二是卫健部门审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联合申请后,对医疗服务延伸点设置情况进行现场评审(是否开辟专门场所、是否配备必要设施),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审批,审批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签约的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副本上增加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地址。不符合条件的,整改后审批。

三是签订服务协议。经审批符合设置医疗服务延伸点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其中,以下内容应在协议中明确:1.每周医疗机构赴养老机构开展全员巡诊服务的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2.按规定提供配送药(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除外)、鼻饲、换药、导尿、针灸、推拿、拔罐、艾灸等服务;3.药物、治疗、护理、检验、检查及医用材料等费用按照物价收费标准收取。

四是医保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卫健部门审批意见,将延伸服务内容纳入与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范围,对向养老机构提供延伸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医保付费管理规定,进行合规医疗费用结算,其费用结算指标给予适当倾斜

五是提供优质服务。提供延伸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免费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按双方合作服务协议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由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转诊绿色通道,为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紧急联动服务。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收取的服务费视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镇江市民政局

2021524

人:潘志坚

人:陈正革

联系电话:84429848

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